问题 | 货运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
释义 | 货运合同即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完成一定数量的货运任务,约定承运人使用约定的运输工具,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交由收货人收货并收取一定运费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委托,使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地点,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 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 (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 (4)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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