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建筑施工场地指工程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规定界线以外的确实用于建筑或拆毁的其他中间准备区域。 噪声敏感区域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其背景噪声比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级低的区域。 背景噪声当建筑场地停止施工时,上述区域的环境噪声。测量参数为等效连续A声级Leq,单位为dB(A)。等效连续声级代表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即随时间变化噪声的等能量稳态声级。 根据第2条的方法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观测,确定噪声测量点。测量条件应符合本文第3条的有关规定。 采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进行测量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白天以20min的等效A声级表征该点的昼间噪声值,夜间以8h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该点夜间噪声值。 测量期间,各施工机械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包括不断进人或离开场地的车辆,例如:卡车,施工机械车辆、搅拌机(车)等,以及在施工场地上运转的车辆,这些都属于施工场地范围以内的建筑施工活动。 背景噪声应比测量噪声低10dB(A)以上。 对于强噪音施工,晚上10点至早6点不得施工。 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