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 制工人”这类群体,具体如下: 1、起源: 其起源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国家施行预算制,给每个单位限定了编制,单位不能超编,如果超编了,超编人员的 工资 部分单位自行承担。但改革开放以后,因部分单位功能有所调整(如招待所升级为涉外酒店),但限于编制,故经当地政府编委同意面向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工人,但这批人不能算作固定工,只能 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创造出“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个说法。 2、待遇: 编制内固定工的工资由国家拨款,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全部自负盈亏。同时,因为还没有 劳动法 ,故其工资、劳动保险(即后来的 社保 )和 退休 待遇比照固定工。 3、现状: 劳动法出台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部分单位向编委取消了劳动合同制工人改为自主招聘,而部分单位至今仍然保留了这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