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需要几个证人 |
释义 | 立口头遗嘱时,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以下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一、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合法的遗嘱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会导致按照遗嘱内容处分遗嘱人遗产的法律后果。不同种类的遗嘱效力有所不同,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公民在立遗嘱时,不管选择立哪种形式的遗嘱,都要按照其相对应的程序和条件来订立,否则即使立了遗嘱,也可能会无效。 二、必须到公证机构立遗嘱才有效吗? 不是,立遗嘱的方式很多,公证遗嘱是其中一种。订立的遗嘱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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