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的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一、在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符合监管部门规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申请人出具的遵守本办法的承诺书。 (十一)市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监管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监管部门。 市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区(县)监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20日内,完成对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市监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市监管部门依法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在本期限约束内,监管部门应将具体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西安市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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