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与坦白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自首是源于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自首比坦白更为积极,得到的从宽程度也就更大,具体区别: 1、犯罪事实暴露程度不同。完整意义上的自首是犯罪事实还没有暴露,行为人主动、自动地投案,自愿地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控制,并接受刑罚、而坦白是犯罪事实已经暴露,或者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2、到案方式不同。自首是主动投案,(准自首在此不论),而坦白是被动到案,是被传唤或被直接抓捕的。 3、供认的动机不同。纯粹的自首的供认是完全主动的,自愿的,悔罪发自内心。而坦白是在刑事追诉的强大压力之下的方向性选择,其供认多是出于恐惧、无奈。 4、供认的时间点不同。坦白的时间点一般限定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主要地限定在公安侦查阶段。提起公诉之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是被告人。过了审查起诉阶段,再作供认的,一般不再作为坦白,而可能被归于法院审理阶段的认罪。 5、所交代犯罪事实的范围有区别。无论哪个阶段,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主要地是在侦查阶段,如果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依法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属于坦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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