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什么货物适合最低评标价法 |
释义 | 政府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的两个特点: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这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前提条件;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为单一评标因素,不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或技术部分的偏离进行量化加价。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的实质性偏离内容、范围的规定尤为重要。 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 1、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有利于造价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3、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最低评标价法的缺点: 1、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 2、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风险太大了,供应商会心有顾虑; 3、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费时费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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