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因犯刑律或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和退党、自行脱党、劝告退党、党内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经过基层党组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组织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因上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预备党员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只要经过学习和实践锻炼,改正了缺点、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就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