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2、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3、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4、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5、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6、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7、学校、幼儿园医务室;8、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