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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迁移政策依据
释义
    户口迁移政策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类型:核准权限:市、县公安局审批申请人资格及条件: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出具在校证明。
    4、购买(自建)商品房入户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书(验原件)。
    (3)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购房合同**)。
    (4)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验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5、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
    (一)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迁出派出所证明(如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
    6、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入户
    (二)需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个人纳税凭证、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办事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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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