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招警政审规定细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行超过30岁。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的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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