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由采矿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储量管理机关备案。2、按审批权限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3、采矿权人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申请。准予延续、变更的。4、采矿权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采矿登记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