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的文物局承担行政职能么??有相关法律条款么??县级文物局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承担行政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研究制订全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三、负责申报、审批全县内的文物钻探、考古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四、负责全县国家级、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文物丢失、破坏、盗掘、走私等案件。六、负责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申报工作。七、负责全县文物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八、承办上级文物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