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公司罐头厂与乙公司超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超市每月向罐头厂购进罐头100箱,每月15号,在门口交货。 第一次备好货,负责对接事宜的张三一看合同发愁了,门口交货是在己方厂子门口还是对方超市门口?厂子有运输团队,合作方超市也有运输团队。对于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没有约定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法院直接决定你的诉讼成本和纠纷的解决是否顺畅,因此要慎重对待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属于交易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也并未就合同履行地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说明,就会给履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就在接受货币的乙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就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罐头厂的罐头不属于货币或不动产,就属于其他标的)则应在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进行。本案甲公司罐头厂作为义务履行方,应当在罐头厂门口交货。当然,其为了增加长期友好合作的可能性,坚持送货上门,则属于自己行为,法律不作另外限制。合同履行地点,一般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也可以由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等确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时,依照其约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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