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按照户籍还是居住划分选举权 |
释义 | 选举权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行使,不论居住时间长短,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居住本地但非本地户籍人口不应限制选举权。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新满十八周岁或政治权利恢复的选民将被登记。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将被列入新选区名单,而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被除名。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得行使选举权。 法律分析 选举权在户籍地还是居住地都可以,两边选择任何一地实行自己的选举权,由于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不受其居住期限限制,因此对于居住本地但非本地户籍人口,无论居住时间长短,都不应成为限制选举权的条件。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拓展延伸 选举权的划分方式:户籍与居住的权衡 在划分选举权的方式中,权衡户籍和居住两种因素是至关重要的。按照户籍划分选举权可以确保公民的法定身份和归属,维护社会稳定。然而,这种方式可能会排除一些居住在其他地方但对当地事务有着直接利益的人群。相反,按照居住划分选举权可以更好地反映当地居民的意愿和需求,保证他们在决策中的参与。然而,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利用虚假居住地来获取选举权。因此,权衡户籍和居住,找到一种合理的划分方式,是确保选举权的公平和有效的关键。 结语 权衡户籍和居住两种因素是确保选举权公平有效的关键。按照户籍划分选举权能维护社会稳定,但可能排除对当地事务有利益的人群。按照居住划分选举权能保证居民参与,但可能存在虚假居住地问题。因此,需要找到一种合理的划分方式,确保选举权公平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七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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