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姐姐一般没有抚养同父异母的弟妹的义务,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则有相应负担能力的姐姐,对其未成年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姐姐扶养弟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姐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未成年。 对于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当父母双亡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抚养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有法定义务,对父母的抚养义务进行补位。 补位时,祖辈及同辈亲属之间没有顺序之分,可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确定由谁抚养或扶养。 前面承担了抚养、扶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如果此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成年且有了负担能力后,应当对他们尽赡养或者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