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的鉴定标准都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并且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构成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法局规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确立的 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约束力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恶意串通的概念是什么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其立法初衷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 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 (2)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 (3)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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