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权利 |
释义 | 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权利如下: 1、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2、身体权:身体权一般指身体完整权。 身体完整权就是权利人享有对身体组织部分保持完整、安全的权利,任何殴打、搜查、侵扰、破坏都是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的行为; 3、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4、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5、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6、名誉权: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7、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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