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在1998年4月18日宣布禁止传销。国务院于1998年04月1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宣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法律依据】《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