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名称的填写方式为: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如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不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应当附加说明。同时以书面方式递交申请的,应当以打字和印刷的方式,不可手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