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涵义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应该具有以下的内容: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从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起,国家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 2、违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为“犯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通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来体现的。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因此,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因职务、业务等关系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或单位,披露、使用非法或者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多少年,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例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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