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检察院5个月还没起诉 |
释义 | 到检察院5个月还没起诉原因有: 1、案子移送到检察院不一定就会被起诉; 2、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追责的,就不会起诉; 3、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起诉。 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6、有关告知事项。 综上所述,在检察院一直拖着案件不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自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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