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眼睛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