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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撤销安静决定书
释义
    在受理后要做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做出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拒不履行复议职能怎么办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的处理方式:若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撤销后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确定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三、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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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