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鲁F41703的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在与被告周亚平驾驶的一辆小客车同向行驶时,货车前部碰触客车左后角,两车一起冲下路基,客车发生翻滚,客车内乘客冯永菊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亚平负次要责任,冯永菊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赵春明、赵伟臣、冯官章、侯素云分别系死者冯永菊的丈夫、儿子、父母。 鲁F41703车牌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车牌登记货车车主系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德平,卫德平于2008年10月从案外人赵学坤处购得登记车牌为鲁F41703的货车。该车系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鲁F41703车牌套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广辉,林则东系卫广辉雇佣的司机。 发生事故的小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荣明,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周亚平。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系周亚平的雇主,但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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