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何进行诉讼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别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比如,某县种子公司向1000多农户分别出售了种子,结果种子是伪劣产品,为此,1000多农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该种诉讼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农户都是因种子问题起诉。 (2)提起诉讼的人是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购买种子的农户都提起的诉讼,他们是谁,人数多少都是确定的。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诉讼人数确定,为了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推选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一旦产生,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这里讲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由于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代表人的凡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以防止代表人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不愿推选代表而想亲自诉讼,也应当允 2.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诉讼。比如,某市体育场宣传某些歌星将要到场演出,并销售出几万张晚会票,然而演出时并没有宣传的歌星出现,使所有慕名而来的观众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某些观众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该种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都是因演出问题起诉。(2)提起诉讼时,受害人是不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究竟谁买了票,谁不满意该场演出,有多少人想请求赔偿损失,起诉时都不确定。 (3)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提起了诉讼,有些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诉讼的发生。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诉讼,由于不知道究竟涉及多少人,又有哪些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法律又要为那些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比如上面所说晚会票一案,人民法院受理某些观众起诉后,可以利用报纸、广播、布告等方式发布公告,说明因晚会演出一事,×××等已提起诉讼,要求晚会主办单位赔偿,凡购买该晚会票的人在多长时间可以持票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产生后,其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种诉讼审结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对于在公告期间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也发生效力,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了。 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行政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有哪些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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