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为 婚前个人财产 还是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 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当然,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 一方的个人财产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