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分子什么时候才算立功? |
释义 | 犯罪分子可以视为立功的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的。 一、立功的表现具体是什么 立功的表现: 1、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2、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3、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立功 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要想立功减刑的,就应该达到以下认定标准: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 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倘若嫌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侦破和抓捕罪犯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所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线索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最终是否会被认为是立功,应由警方结合实际案情来决定,确实有作用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三、重大立功的认定是什么 重大立功的认定如下: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5、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一、立功构成的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认定立功表现注意如下: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既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协力抓获的行为; 2、已经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户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与其共同犯罪行为有关的电话号码、联络暗号等,且为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为其如实交代共同犯罪事实来看待,不宜另行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3、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亲属,其亲属据此查找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并协助公安人员抓捕成功的,可以认定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4、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另行交代自己窝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的,一般应当认定窝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检举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酌情从宽处罚。 总之,嫌疑人、被告人有提供相应的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的抓获其他的同案犯,或者对案件的侦破有一定的帮助,但经过认定可能这并不属于立功,自然也就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就有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线索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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