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质权成立后可以再抵押,抵押并不需要转移财产占有,同一个财产既设立了质权又设立了抵押权的对于其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