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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材料登记不动产的效力
释义
    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是无效的。
    房产的登记必须要保证,提供的登记材料是真实有效的。不能以任何手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登记虚假材料资料。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损失需要进行相关方面的赔偿。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房屋登记,需要承担以下法律:
    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相关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在办理不动产证明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因自己的个人操作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证明那么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法律通过判决之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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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4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