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质权在出质登记时设立,期间内质权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不能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权无效,应赔偿出质人损失。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或协商变卖。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应收账款出质时,质权从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拥有的质物为第三方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让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在其所拥有的质物上为第三方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是无效的。质权人对因转让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质物存在可能导致质权人权益受损的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未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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