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辞退员工如何走民主程序 |
释义 |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6)给职工办理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7)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8)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辞退员工的流程为递交解除申请书、报主管审批、交回工具设备、结算工资福利、财务手续签字、档案转移手续、保险转移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于被辞退的员工按照规定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根据辞退原因不同还会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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