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区别 |
释义 | 离婚申请登记,是进行申请。离婚登记就是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即离婚申请登记是两个人就离婚相关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进行申请离婚登记,登记以后三十天后,两个人一起到离婚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以后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了。 一、离婚登记是什么意思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登记是指感情破裂后,选择以协议的方式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要交哪些证明材料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异地如果办理离婚,有二种方式: 1、协商一致的,可以到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注意:是任何一方现在离婚时的户籍地,而非当时结婚登记注册地。 2、但如果双方户口发生变化,双方已经不在原登记结婚地,无法回户籍地办理协议离婚的,则协议离婚将不再简便,很难操作。这时,律师建议,如果协商一致的,可以在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法院办理诉讼离婚,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婚姻关系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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