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终止评标?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休息、不可抗力发生或被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暂停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如果暂停,则应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评标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当评审期间出现了影响招标评标公正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某项重要评标标准存在违法情形,据此评标将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公平、背离了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或导致无法继续评标,则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建议中止评标且招标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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