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律师一般会见犯罪嫌疑人三次以上 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之中,律师辩护一般需要会见三次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不过如果已经了解了相对的详细案件过程和证据,那么可以减少见面的次数,不过大多数时候,大多数的律师为了高效的搜集证据答辩,也会选择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这也是允许的 。而且在司法上也并没有规定见面的次数,所以本身见面次数的多少,也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所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思考问题。 2、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 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是哪?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监事居住所在地,也有可能为羁押场所。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