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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当防卫在寻衅滋事中的适用性
释义
    被寻衅滋事时实施正当防卫需注意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的裁量标准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较重违法行为,罚款基准分别为5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罚,损害社会秩序者可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严重损坏社会秩序者可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一、被寻衅滋事反击算正当防卫么
    对方寻衅滋事,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寻衅滋事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寻衅滋事处罚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寻衅滋事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是被允许的,但必须在必要限度内。如果防卫行为造成对方轻伤,将被视为防卫过当,可能会受到故意伤害罪的处理。然而,对于正在进行严重暴力犯罪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较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较重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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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