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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四个要件
释义
    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事实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事实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合同履行后显失公平。如果合同签订后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节,那一方可以主张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并非是《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其适用于法官针对个案公平的自由裁量权。其适用是存在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情势变更客观事实的存在
    想要适用情势变更这一原则来改变或者解除合同,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例如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法律的更改等等都是属于情势变更的事实。只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才能主张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客观事实发生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后与合同履行完毕这一中间时段
    即便存在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但是其发生的时间必须符合要求才能适用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已经签订之后,如果合同签订之前客观事实就已经发生,这表明是可以预见的事实,所以不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无法在更改,所以情势变更也就不适用了。
    三、情势变更必须存在不可预见性
    情势变更是只外在的一种突发变更,这种变更是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料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无法预料不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并且是在大众的主观意识中,都存在不可预料性。这种不可预见性与商业风险也存在差别,因为商业风险是风险存在的一种可能性,是并非是不可预料。例如普通的买房与卖房,存在房价上涨与降低的可能性,这种就属于商业风险而不是情势变更。房屋的价格的上涨 与降低并非是不可预见性。
    四、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导致合同明显不公平
    如果发生了客观的情势变更事实,但是这种情势变更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没有失去公平原则,那么就不能利用情势变更来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因为民法的法律原则包含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原则。如果情势变更后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那就有违民法的法律原则,所以法官可以依照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变更或解除。
    总而言之,情势变更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但是法官却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利用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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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