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役军婚怎么离婚 |
释义 | 军婚办理离婚的程序比较特殊,流程较为复杂。 第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第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征得军人同意。 第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一、如果军嫂出轨会第三者怎么处理 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不能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当事人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及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国,夫妻感情都是我们婚姻的基础,而如果军人与配偶的感情真的是破裂的话,必然是双方都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日常生活,影响对对方、家庭和子女履行义务,就算是我们双方继续保持这种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关系也是对双方都是非常不利的,而第三点就任何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是有第三者破坏军婚区别来,而破坏军婚也会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二、军婚姻权益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要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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