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利润是已经扣除了公益捐赠的。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应该是已经扣除捐赠的会计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