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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区别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释义
    一、概念不同。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范围内,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根本法律原则不同。
    物权和债权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设定奉行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要件都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而债权的设定则奉行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预告登记适用范围
    从上述各国关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来看,除日本的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物权和保全债权的请求权外,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只适用于保全债权的请求权。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是因为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的变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在实体上已经发生效力,但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保全这种实体上已经发生变动的物权,使其具有对抗效力,法律遂允许权利人进行预告登记。而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而只能存在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不可能存在对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
    在我国,关于物权变动应采取模式,尽管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但学者们均不主张采取单纯的意思主义。因此,我国创设的预告登记制度,其范围自不适用于保全物权,而只能适用于保全债权请求权。对此,有人认为,可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应包括:
    (1)转移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3)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请求权;
    (4)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二、担保物权竞合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
    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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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