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着作人身权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根据《着作权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对象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着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着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着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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