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同居义务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首先,同居义务不得强制执行,配偶权为身份性权利,依法理人身不得成为强制执行标的。 这与财产权利不同,债权人对财产标的得以主张实际履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即便如此,在涉及人身时也有例外规定。在一方违反基于人身依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不适用强制实际履行方式,已成为惯例。因为这样做“涉及人身自由问题。” 其次,同居义务的违反依我国民法典也不能像一般债务不履行那样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者,不履行义务时在法律上所处之状态也。民事权利因与民事责任结合,因此获得法律上之力。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得以介入私人民事生活的法律依据,而对何种民事关系予以公权力的保护是立法者的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基于现代国家的观念和政策选择,公权力选择了谦抑和审慎的态度,立法者并不认为公权力有必要深入家庭生活,认为以损害赔偿的方式对配偶权救济不具有充足的社会妥当性,因而在宣示其权利的同时并不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为债的替代,而配偶义务不同于一般的债务,不以给付受领为目的,而以共同关系之和谐,人伦秩序之维持为最终目的,财产补偿的救济手段未免失当,且同居之行为为个人人身自由所在,其不履行同居义务之行为是否构成不法性而负有损害赔偿之责,也值得讨论。依德国民法解释,为确保婚姻生活之回复,不得约定违约金,不得为自助行为,亦不得为婚姻义务(由配偶人的关系所生之义务)之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但构成侵权行为时(德民823条、826条),自亦得请求赔偿。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下列方法计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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