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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房东租房合同到期
释义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换写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鉴证机关登记(城市私房应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谓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一、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些情况出现,使合同关系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既可是出租方的单方解除,也可是承租方的单方解除。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出租人因自身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原因时,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自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房租达到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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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