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就业的方针有()。
释义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就是劳动者自己想办法找工作;市场调节就业,就是通过劳务中介等手段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就是政府通过立项或审批一些基建设施,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就业率。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和就业形势,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而制定的总指导原则。我国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亦称“两扇门”的就业方针。1958—1979年的22年间,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问题,采取由国家“包”下来,并由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业的办法,即“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1980年,在总结建国30年来劳动就业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就业方针,即“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发展生产,广开就业门路,实行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亦称“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介绍就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区县局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职工,根据国家劳动计划指标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有组织地招用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指群众按照集体经济遵循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发展各种形式集体经济实现就业;“自谋职业”指劳动者通过适当发展个体经济的途径实现就业。“三结合”就业方针实质是从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上广开就业门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9 14: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