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级干部大。部级干部相当于省、部领导。厅级干部相当于地市、厅、司局领导。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11、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12、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