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释义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电子结算方式。
    一、职工住房消费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国外购置房产及住房消费提取的暂不予受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4.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职工在缴存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房 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抽查,发现有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违规提取职工责令其限期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骗提公积金形成骗提事实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没收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两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同时载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合伙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5.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有关人员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各缴存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4 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