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的有关限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罚,2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严重警告处罚的党员,因为不牵涉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罚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罚,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罚,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变动或调整。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