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驻创业孵化园企业申请表》、《创业项目评估表》和介绍创业项目的课件等。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