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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寄存人可以在何时领取保管物?
释义
    不论合同约定与否,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期限,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归还原物及其孳息给寄存人。
    法律分析
    不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拓展延伸
    寄存物品的领取时间限制是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寄存物品的领取时间限制取决于具体的寄存协议或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寄存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意味着寄存人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前往寄存地点领取其寄存的物品。然而,如果寄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领取物品,寄存地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规定,如收取额外费用或采取其他措施。因此,寄存人应在合同中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条款,以确保及时领取保管物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无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都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因此,寄存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在约定时间内领取物品,以避免额外费用和麻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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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