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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被换掉的物业催缴物业费律师函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首先,在没有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原物业公司是有权利向未缴费的业主追缴以前欠缴的物业费的。这个时效一般为两年,即从应缴费起直至诉讼时间起,中间如果有催缴行为的,应当认为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的。
    发律师函是一种催缴行为,也是一种先礼后兵的行为,接下来就可以打官司,到诉讼环节了。
    如果在诉讼时效内,业主应当积极应对,切不可不应对诉讼。如果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的,业主不参加,诉讼结果肯定对业主是不利的。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费交的不值,可以对照物业服务合同,取出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也可做为少缴费的理由,法院是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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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38:25